发布日期:2021-08-05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内幕交易包括哪些行为?
答:(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
(3)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了解内幕交易,就要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知识予以了解。
三.什么是内幕信息?
答:所谓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案例链接】——厦门某公司内幕交易案
2007年6月,证监会对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讨论定向增发方案期间发生的涉嫌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创兴置业第一、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在创兴置业运作定向增发期间,通过与其关联的公司大量交易创兴置业股票,涉嫌构成《刑法》和《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单位内幕交易犯罪。在此期间,创兴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妻子的账户也参与交易创兴置业股票。
本案中,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方案讨论期间,定向增发方案就属于前述第13项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
四.什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要知道什么是么内幕信息,就要知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份上的关系或者职业工作上的原因而获得发行人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的其他人员;
(5)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由于其身份或职业工作的原因,可以或有能力比一般投资者更早的获取到上市公司的敏感信息。
【案例链接】——四川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
2008年11月,证监会对四川省某上市公司重组期间发生的涉嫌内幕交易问题立案稽查。调查发现,作为重组双方的重要参与人员,某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营业部主任李某和山东省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重组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本案中,重组双方的重要参与人员就符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条件。
五.法律对内募交易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于内幕交易产生的严重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严格禁止。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便会受到严厉处罚。首先,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罚,这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等。其次,如果构成犯罪,则会以内幕交易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投资者要切记:把握正确投资、远离内幕交易!
【案例链接】——券商高管内幕交易案
2006年底,金某所在券商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券商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
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显示该户代理人为金某。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配偶余某银行存款账户,余某自称为该账户的操作人。该账户于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
因此,证监会认定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相关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重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违背“三公”原则,破坏市场诚信,是证监会一直以来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上述负责人再次强调,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该负责人年还提醒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市并购重组的参与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远离内幕交易。
六.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维权?
答:内幕交易是严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危害极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害也极大,是我国证券法规的刑法打击的重点。但由于配套民事赔偿法律的不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尚难以有限开展。
2008年,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从2008年截至2009年3月底,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在证监会已经查处的4起典型内幕交易案中,3起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1起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以至于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维权活动一直难以有效开展。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6条才明确投资者可要求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据报道,《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证券侵权行为都将会被纳入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范畴,投资者的利益也一定会得到维护。
【案例链接】——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2008年7月,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
分析
这是法院开闸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后的第一宗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本案没有实现广大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审判结果,但该案却正式开启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设想,随着法律的即将完善,这类案件也会成为证券民事维权中的主流案件。
文章来源:深交所投教